据史书记载,秦汉魏晋时期,对于这种行为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犯了基本上就是死刑。
秦朝律法规定“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不但是死罪,而且是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是合法的。
到了汉代则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虽然命保住了,但是男的要被阉掉。而到了北魏却又规定:“男女不以礼交,皆死!”
唐宋时期,社会发展相对稳定,社会生产力和人的思想都相对开放,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相对缓和了一些。
《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说,男女通奸的,各自流放劳役一年半。但如果男女之间有五服亲属关系,加重处罚;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最重的可判处绞刑。
宋朝基本上延续了唐朝的律法,只是在处罚的手段上有所不同,基本上以脊杖为主要的处罚手段。
而到了元明清时期则来了个拨乱反正,对这种行为严打重罚,重新允许私刑。元朝法律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这些之外,还有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如:“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去衣受刑”剥光衣服打。
明朝在通奸上基本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而通奸的处罚: “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男女通奸的打八十棍,男女一起挨打。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中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女方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诱奸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强奸罪的,要处以绞刑;强奸未遂者,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清朝的灭亡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彻底结束。到了民国,国民政府已经开始提出解放妇女,所以刑罚已经开始向文明社会过渡。民国年间颁布的《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之后,女性的地位获得了极大的提高,共和国的立法也开始向现代化,文明化,对男女之事也做了明文规定。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问题的终结。时至今日,“出轨”和“小三”依然是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甚至犯罪从未消结。
至今也还有人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
不知道各位有什么想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