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在网上花费4536元买了一件兔毛皮草大衣,准备送给女朋友,然而,收到货后,男子发现皮草竟然不是兔毛,而是聚酯纤维。索赔未果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先生的女朋友对皮草大衣情有独钟,可惜又觉得太贵,所以一直都舍不得购买。冬季来临,气温骤降,张先生准备在网上偷偷买一件兔毛大衣送给女朋友。
其实对于买衣服这事儿,张先生并没有经验,只是听从店家的宣传,以及价格定位确定皮草的真假,当张先生看到直播间皮草一件4500多元的价格后,张先生觉得这应该是件真货。
焦急等待数日后,张先生如愿收到货,然后,他迫不及待的将衣服送给女朋友。然而,其女朋友对张先生赠送的衣服显然不是很满意,认为张先生送给她的并不是真兔毛皮草,而是一件仿品。
当张先生将订单的价格给女朋友看后,女朋友才发现张先生上当了。两人一起到鉴定平台去鉴定,发现这件大衣的“兔毛”的材质竟然是聚酯纤维。
张先生遂找到平台客服理论,然而客服态度并不友好,称“仿兔毛”就是“兔毛”。索赔未果后,张先生将店家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以案普法 】
一、店家构成欺诈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意思就是说,商家售卖商品时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据此向店家请求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兜底500元。
我国法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店家将其他面料的衣服宣传为兔毛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客观上向消费者告知了虚假情况,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店家应向张先生支付相应价款三倍的赔偿款13608元。
因此,其行为构成欺诈。
二、张先生能否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然而,商家却对此提出了两点质疑,认为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
首先,张先生是有预谋的职业打假人,其提供的开箱视频,就视频的录制手法、完整性来看便,手段熟练,普通的购物群众不会这么专业。
其次,店铺里售卖的商品详情页是从别的网店平台复制粘贴过来的,由于他刚注册网络账号,并不清楚其规则,复制粘贴过来之后就没有检查,导致让张先生钻了空子。
随后,张先生就商家的意思提出反驳意见,张先生说,是否是职业打假人不是由店家主观认定的,如果买到假货后留存证据都能算是职业打假人的一种,那试想一下,买到假货应该如何维权呢?
事实上,“职业打假人”一般专指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因此,以追求惩罚性赔偿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有违民法诚信原则,若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则并非属于普通消费者,也就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若张先生主张其在全国就本案一件案件予以认可,店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张先生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以其他方式向其他商家索赔,则超市主张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的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店家向张先生销售的服装材质与其宣传的材质不符,是不争的事实,其主张在网络平台店铺里售卖的商品详情页是从别的网店平台复制粘贴过来的,由于刚刚接触网络平台没有很清楚其规则,以及销售的价格不是真兔毛的价格等理由,不能构成其做虚假宣传的合法理由。
因此,法院最后判令张先生退货退款,并能得到13608元的赔偿。一审过后,店家依旧不服气,虽提起上诉,但亦被驳回。
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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