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法(业主委员会选举法律依据)


XXXX小区首次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举办法

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选举方案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业主委员会选举,保障业主依法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住宅区首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活动。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本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为7名,届期五年。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为小区无偿服务且居住在小区的业主;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三)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具备物业日常管理知识;

(四)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沟通交流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要有为小区建设甘愿吃苦的奉献精神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和组织推荐产生,提交业主大会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确定。

第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发布《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推荐的公告》。

第七条 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应当符合本选举办法的要求。

第八条 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应当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推荐表格。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简要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条 业主对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反映,筹备组应当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人数少于委员设定人数但超过半数,且《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通过的,业主委员会选举视为有效,缺额人数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通过补选产生。

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当选委员和原筹备组成员组成补选委员会,组织补选缺额委员。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等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计票结束后当日公布。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公布。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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